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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台土豪式捐赠14亿,涉嫌侵占中小股东财产!有一种办法可以解决

周俊生 冰川思享号 2020-12-22
在这个过程中,国有大股东实际上是完成了一次越权行动,以制度上的合法性侵占了中小股东的财产,包括侵占了只有100股的小股东的财产,哪怕这个财产是微不足道的,那也是一种侵占。




冰川思想库特约撰稿 | 周俊生


贵州茅台,无疑是A股市场上一面耀眼的旗帜。目前,它的股价已超过1800元,冲过2000元已经完全可以预期的。但是,一路高歌的茅台最近却有麻烦事缠身,230名中小股东近日组团向茅台发起诉讼,对茅台10月25日董事会决议的两项超过8亿元的大额捐赠提出质疑。


▲有投资者准备联合起诉茅台集团(图/微博)


这些中小股东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公司管理层拍板分多次捐赠,今年总捐赠额近14亿元之事,未经股东大会授权,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或涉嫌利益输送?二是这些捐赠项目的信息披露是否合规?



01

中小股东“维权”前景不乐观


向社会进行捐赠,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项“政治正确”的行动,在我国更是广受倡扬和尊敬。像茅台这样一家蒸蒸日上的大企业,在收获了丰满的市场利益后通过捐赠回馈社会,更是值得鼓励的高尚行为。


但现在来看,茅台的中小股东对此并不认可。然而,按照上市公司的制度设计,茅台中小股东的这个行动能够撼动茅台的这个决定吗?答案是不乐观的。


这些中小股东为了“维权”,走的是法律诉讼的途径,这是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可以选择的一个途径,也就是说,茅台董事会作出的这个决议如果违法,这个决议是否还能执行就产生了问号。


图/图虫创意


捐赠在法律上是市场主体的一种自主行为,它并不是刚性的法律义务,一个自然人或者一个企业是否捐赠,捐赠多少,只能是这个市场主体自行决定。对于企业来说,也就是只能由企业自主决定的行为。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能够作出判断的依据就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当然,茅台是一个上市公司,它还必须接受《证券法》的约束,作为在上海证交所挂牌的上市公司,它又必须接受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约束。


但即便如此,无论是《证券法》还是《上市规则》,仍然管不到一个上市公司的捐赠行为,外界能够管的,就是茅台公司董事会是否按法律规定完成了信息披露程序。


其实,我们用不着去翻茅台的《公司章程》,用不着了解这个章程对于捐赠之类的事宜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可以设想一下这场官司的前景。


它无非是两种可能:一,茅台的捐赠没有违反《公司章程》,中小股东败诉;二,茅台的捐赠违反了《公司章程》,比如像这样重大的捐赠行为,不能单单由公司董事会说了算,而是应该召开股东大会,由上市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作出决定,中小股东因此胜诉。


接下来,茅台接受这个法律判决,收回董事会决议,组织召开股东大会。但是,当这样一个董事会召开,这个捐赠决定提交表决,它会出现通不过的情景吗?茅台是一家由国有股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所占股权份额并不占优势,按照股份制企业的议事规则,国有股代表的一只手,就可以战胜中小股东的无数只手,这个捐赠决议一定还是可以通过的。



02

缺少人格化的国有股股东


那么,茅台230位中小股东发起的这次诉讼是不是没什么意义的呢?


不是。这起诉讼可以促使我们深入地认识一下在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中,中小股东的弱势地位。


实事求是地说,茅台此次一掷8亿多资金捐赠(全年总捐赠额累计近14亿元),这个数字看似庞大,但和茅台的总资产一比较,其所占百分比并不大,我们可以相信公司董事会作出这个捐赠决议的时候经过了认真核算,应该不会对茅台未来的运营产生什么不利影响。


是,这14亿元捐赠毕竟是送出去的真金白银,茅台的中小股东感到了“切肤之痛”。这种“切肤之痛”正是在市场经济中一个经济人的天然理性,中小股东提出的反对意见,是基于其人格化立场出发的一种合理行动。



而公司董事会的各位董事,当他们举手通过这个捐赠决议的时候,他们这时候的角色并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人,特别是其中占绝对控股地位的国有股的代表,他们行使的权利来自国有资产的授权,因此他们对于14亿元真金白银从公司中送出去,并不会产生事关自己切身利益的“切肤之痛”,他们的举手并不是从自己的人格化立场作出的行动。


正是在这一点上,茅台的国有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产生了冲突,这种冲突从表面上看是一种利益冲突,但实质上是一种立场冲突。中小股东从自己的立场出发,要保护自己的财产,而国有股基于其国有资产的立场,要完成其国有资产的使命。


这从茅台此次捐赠资金的两个项目可以看得很清楚。茅台作出8亿元捐赠,其一为向仁怀市捐资2.6亿建设茅台镇骑龙1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其二为向习水县人民政府捐资5.46亿建设习水县习新大道。茅台以捐赠的形式支持这两个项目,可见其将来是不打算从中收获回报的。


▲茅台捐赠的项目(图/中国证券报)


但是,按照社会上对捐赠的一般理解,企业大额捐赠都是对遭受天灾等作出的行为,类似这种建设项目,更多的是以投资的形式参与,企业未来可以得到回馈。茅台以捐赠的形式来支持这两个项目,正是其站在国有资产的立场上作出的行动,而这与其作为上市公司的身份是错位的。


我们设想一下,假如茅台未进行股份制改造,目前还是一家纯粹的国有企业,它的辉煌虽然不能在股价上体现出来,但由于茅台酒在市场上的走俏,它目前依然应该是一家利润丰厚的企业。


那么,当它需要以捐赠的形式支持这两个项目的时候,连董事会都是没必要召开的,用一纸红头文件就可以把事办成功了。但是,这种纯粹的国有企业体制已经被证明为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制度,所以茅台才扬弃了这一制度,引入社会股东来完成了股份制改造。


茅台为什么要进行股份制改造?按照官方的一贯说法是希望利用中小股东的力量来改变贵州茅台原有的国企经营作风,推进国企改革。但是,至少在捐赠14亿元这件事上,我们未能看到茅台改制为上市公司后应有的变化,它还是按照原来国有企业时的作派来决定有关事项,而中小股东的权利则被事实上架空了。


即使茅台接受中小股东的要求,召开股东大会来达成程序上的无瑕可击,中小股东的利益仍然不能得到有实际效果的维护。


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看到的一个现实是,原来的国有企业,因为管理者不像中小股东一样对资产具有人格化的立场,导致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国有资产流失、浪费都很严重,但在完成了形式上的股份制改造以后,国有股股东对资产仍然不具备人格化的性质,因此不仅上市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管理仍然有很多问题,而且发生了与对资产具有人格化性质的中小股东的立场冲突。



03

中小股东“维权”需要制度创新


众所周知,上市公司的股东是以在公司内所占股份的比例来决定其在公司的权力比重的,股份越多,股权越重,股权太少,就不足以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这种制度安排是在西方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就产生的,它使产权明晰化,资本主义得以在最近二三百年里出现了巨大的发展。


中国资本市场建立以后,自然一无例外地实行了这种制度。


但是,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壮大,股份制企业的这种制度安排也产生了很多问题,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便是“大股东控制”。大股东利用其控股地位轻易地剥夺中小股东的利益,这在我国A股市场建立初期有很多纪录,很多由国企改制过来的上市公司在大股东的一手操纵下,将上市公司资产掏空,上市公司越来越差,中小股东的投资打了水漂,而大股东却可以金蝉脱壳,保全自己的利益。


目前,即使不计三板市场,A股市场已经有4000多家上市公司,其中有相当比例的企业,其大股东已经不再是国有股,而是形形色色的社会股东,他们利用其控股权肆意盘剥中小股东利益,其产生的问题更是触目惊心。


图/图虫创意


中国证监会建立以后,为了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对于这种“大股东控制”的问题一直抱有高度关注,并且经常出台各种规定弥补制度的漏洞,这使得中国资本市场出现了引人注目的法律“打补丁”,这是市场在探索中难以避免的现象,而从它的效果看,对于“大股东控制”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


特别是在2006年开始的股权分置改革中,大股东的表决权被暂时搁置,中小股东得到了一次充分行使自己权利的机会,A股市场也因此而出现了一次蔚为壮观的牛市行情。


但是,由于以股权多寡来分配权力的原则未能打破,事实上中小股东的诉求仍然很难在上市公司中得到充分的表达。这次茅台捐赠风波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我们可以对茅台230位中小股东的“维权”行动表示肯定,但是中小股东不应该只能通过法律诉讼来发出自己的声音。


事实上,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对于股权制度的创新一直在积极探索中,国外公司有干股、优先股等设置,股东与普通股的股东所享受的权利并不一样。美国为了支持企业创新,还允许一些同股不同权的“独角兽”企业上市,对此,A股市场也积极引进,特别是同股不同权企业上市已经在科创板上付诸实践。但是这些制度创新更多的是从保护企业创始人的目的出发,往往是进一步加大了大股东的权重。


那么,我们能不能反过来,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真正达到国有企业改革的要求,对目前由国有股担任公司大股东的上市公司设计一种新的更可行的制度呢?


必须看到的一个现实是,很多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其国有股的形成与社会股东股权取得的路径并不是完全一样的。


以此次茅台捐赠事件来说,如果按照现有的制度安排,中小股东的“维权”行动,是很难成功的,那么,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的权利依然只能是镜中花,水中月。


怎样改变这种局面?就需要进行制度上的创新。


茅台今年捐赠的这近14亿资金,来自公司,每一个股东,哪怕是只有100股的真正的小股东,都有赞成或者反对的权利,但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中小股东的权利被代表了,他们实际上只能被迫捐赠。


/图虫创意


而在这个过程中,国有大股东实际上是完成了一次越权行动,以制度上的合法性侵占了中小股东的财产,包括侵占了只有100股的小股东的财产,哪怕这个财产是微不足道的,那也是一种侵占。


因此,类似这种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因立场不同而产生的分歧,就有必要通过制度的创新来解决。


比如,茅台的国有股有支援地方建设的责任,当它要捐赠的时候,不能从上市公司账户中支出这笔资金,而是可以从国有股所代表的国有资产中划拨,具体来说国有股在完成这次捐赠后需要进行缩股。


另一个可取的途径是在公司分红以后,茅台国有股股东得到的分红可以用于这次捐赠。


当然,当茅台国有股股东这样做的时候,包括中小股东在内的其他股东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一起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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